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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大力推薦新書排行榜>團購人氣產品 民法為萬法之母,為私法之基本大法,規範私人間之財產及身分關係之法律,其內容浩繁,涵蓋範圍甚廣,故如何掌握法律規範之重點,正確解釋及適用法律,將民法理論應用於實際之民事事件,誠屬重要。作者從事民事審判多年,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依序介紹緒論、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民法理論轉化成實用之學。本書記有實例一百五十四題,茲於介紹各章節理論之前,先提出例題,使讀者產生問題意識,繼而說明及分析原理,最後解析例題解答,必於有志研習者除能全面瞭解民法原理原則外,亦可應用於實際之具體個案,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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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法向來為國家考試之應試科目,為使有志準備國考者,知悉考題之出題方向,俾能掌握研讀重點,作者除於各章節前提示國家考試重點外,並於內文標示國考出題年度,使研讀者瞭解考古題之內容,著重考試焦點之準備,實有助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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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 出版社:五南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3/06/2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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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老賴茶棧鬧雙胞? 遭控店家:絕無仿冒LOGO
台中老字號古早味紅茶店「老賴茶棧」,經生日送禮推薦營近40年,最近卻有民眾發現,有另一家叫「古玥茶棧」的飲料店,LOGO設計和老賴茶棧雷同,兩家店裝潢也都走中國風,主打紅茶,相似度高,讓老賴茶棧特別在臉書發聲明澄清,兩間店完全沒關係,古玥茶棧的洪姓創辦人也澄清,LOGO沒有仿冒,他以前曾是老賴茶棧執行長,是因為和小舅子意見不合,才分家開設新品牌。


用量杯撈起含有碎冰的紅茶,濃郁古早味,台中這家老字號紅茶冰名店「老賴茶棧」經營近40年,卻傳出LOGO鬧雙胞。

兩家商標放在一起,一間叫老賴茶棧,另一間叫古玥茶棧,主視覺都是圓形LOGO,圈起店名顏色也一樣是暗紅色,包括創立時間、英文名,擺放位置都一致。


不只兩家店LOGO像,實際到門市裝潢都雷同,老賴茶棧、古玥茶棧都採閩式建築走中國風,兩間店都主打紅茶相似度高,讓老賴茶棧在臉書發聲明嚴正澄清,還說對方將老賴茶棧的集點卡收走換成「古玥茶棧」集點卡,宣稱老賴茶棧換新名稱,換成「古玥」,古玥茶棧和老賴茶棧完全沒有任何關係,是同業競爭,並敬告古玥茶棧自即日起停止一切侵權行為,本公司已嚴加搜查證據,決不寬貸。

民眾:「誰好喝。」

實際連絡上古玥茶棧創辦人,他澄清老賴茶棧是他的小舅子,他自己出來開新品牌,LOGO並無仿冒。


師出同門分家鬧雙胞,互相撇清關係,親戚槓上。


 性交易工作者要為嫖客的人身安全負責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呂姓女子與王姓男子在旅館進行性交易,後來王男因為酒醉在浴室中滑倒撞地後倒地不起,呂女發現後沒有幫王男叫救護車就逕自離去,王男直到隔天中午才被房務人員發現送醫急救,但因為遲誤救治最後變成植物人。呂女一審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4年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1年半有期徒刑,緩刑5年。

為什麼呂女會被判有罪?法院這樣的認定合理嗎?有沒有忽略了哪些東西呢?一起來分析看看吧!

法院的理由

刑法(下同)

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為呂女和王男兩人成立性交易服務契約,又因為履行契約的地點是旅館房間內,屬於個人私密空間具有私密性,如果房內有人陷於無自救力狀態時,外人無從發現和及時救助,因此呂女和王男彼此間基於性交易服務契約互負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及保護的附隨義務,所以因為呂女發現王男在廁所倒地不起卻沒有幫王男叫救護車或為其他救助行為,造成王男最後變成植物人的結果,成立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遺棄致重傷罪。

第293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後來呂女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的見解和一審法院完全不同,高院認為兩人只是因為性交易才認識並投宿旅店,且無法證明王男滑倒受傷是因為履行性交易契約所造成,所以兩人之間並沒有「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呂女的行為應該屬於第293條第2項遺棄致重傷罪。

一審判決考量履行性交易契約的地方基本上都是隱密的私人空間,房間裡的事只有房間裡的人知道,因此對兩人課予保護和扶助義務,但直接對性交易雙方課予保護和扶助義務符合契約目的和當事人真意嗎?對此二審正持相反見解,認為第294條所指的情形必須是契約明白約定負有保護和扶助義務時才算。不過本案討論的犯罪行為,也就是「呂女沒有救助王男」的行為,在刑法上屬於消極不作為,而消極不作為只有在特定情況下(聚眾不解散罪,或具有保證人地位等等,可參考【法操小教室】保證人地位)才會成立犯罪,二審法院只有說明認定呂女主觀上有遺棄故意的理由,客觀上呂女的不作為為什麼符合第293條的構成要件部分則完全沒有說明,可能已經有「判決未記載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的違法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10條)。

歸根究柢,本案的問題在哪裡?

到底為什麼呂女不幫王男叫救護車呢?假設當時呂女叫了救護車,兩人的性交易就會曝光,在現今沒有性交易專區的情況下,必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要被處3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如果今天王男還是個有婦之夫,呂女可能還會多背上一條通姦罪,在情急欠缺考慮的情況之下,呂女選擇直接逃避似乎也無法苛責。面對這樣的情形,單單用遺棄罪處罰呂女就可以解決問題嗎?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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